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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预习中级经济法

发布时间:2007-10-23 11:10:15

第一章 1页

  第二章 3页

  第三章 5页

  第四章 6页

  第五—七章 7页

  第八章 第九章 8页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这一章与去年的内容比较,增加了一节内容,即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内容。此外,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即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三个途径中,也都增加了相应的内容。本章近几年的分值为3至5分,由于今年本章进行了一些结构上的调整,所以预计本章今年的考分会有所增加,大概会在8分左右,主要以客观题为主。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这三个知识点可以在主观题中出现。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本章主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了解)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了解)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渊源(熟悉)

  1、经济法的渊源就是法律规范赖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在考试中常出现经济法形式的内容,这两者实质上是一样的。

  2、每类经济法的渊源的制订机关和效力范围。(多以选择和判断方式考查,如果出现混排的选项,注意层次的问题)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订,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法律通常都以“法”的形式出现,例如“公司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效力上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订。法规一般以“条例”的形式出现,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

  例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深圳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A项属于法律,B属于行政法规,C属于地方法规,D属于部门规章。

  (4)规章: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通常以“办法”形式出现。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和特别行政区法: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针对司法工作实践中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或协定。

  要求考生记住这几种渊源的制订机关及效力。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考生熟练掌握本节各类知识点。

  一、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

  分别是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是所以法律关系的基础内容,要求重点掌握。

  (一)主体

  所谓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主体资格的取得:通常包括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要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通常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如果不合格,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或参加者。

  衡量主体资格的标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于法人来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定是一致的,有权利能力就有行为能力。比如国有企业: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对国家所有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国有企业只所以能对国家所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是因为国家的授权,国家以发放营业执照的方式授权国有企业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经营管理,所以国有企业取得权利能力的同时,行为能力也限制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而作为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必然一致。一般来说,作为公民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行为要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年满十八岁或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但有独立的经济生活来源的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承担负法律责任。(掌握)

  在我国,经济法律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内部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等。

  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家司法机关(公、检、法)。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这机关主要是指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是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

  2、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国家发行国债时,国债购买者与国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再如国家以政府的名义与外国签订经济协议,国家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3、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

  4、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等,是作为第三方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

  5、企业内部组织无独立法律地位,但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工厂下属的车间承包经营时,车间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相关当事人与车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经济纠纷,相关当事人只能对该车间所属的工厂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起诉该车间。所以说企业的内部组织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却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对等的。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

  经济职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经济职权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经济职权的性质:按法律规定,经济职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并不仅仅具有经济性质。(单选或判断)

  2、经济职权对于国家机关的行政人员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所以不能随意放弃或转让。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项权能。

  债权是一种乞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三)客体(重点掌握,注意教材的举例并适当做些练习)

  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物,亦称有体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物质形态表现

  (2)具有经济价值

  (3)能为人们所利用和控制

  (4)不能是限制流通物或禁止流通物

  例如:阳光、空气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机器设备、生产生活资料等就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武器、毒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行为:包括管理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非物质财富:原教材中称为智力成果,新教材的非物质财富中既包括智力成果,也包括道德产品。智力成果,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是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有技、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等。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经济法的规范

  2、经济法的主体

  3、法律事实

  一般题目在“法律事实”这一项出题较多,它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及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事件和行为。事件包括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常见以下几个考点:

  判断“只有违法行为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这句话是否正确。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

  再如:直接问各项哪些属于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的绝对事件或相对事件。一般来说,绝对事件是人的主观意志不能决定的,比如地震;相对事件是人的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如战争。考生注意审题。

  有时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才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只要按规定缴纳保费,保险的法律关系就已形成,但赔偿是否发生,要看是否有约定的情况或事项出现。比较典型的如航空保险。这种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出现才引起一个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这种事实称为事实构成。

第三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

  今年新增内容,要求重点掌握。学习时注意,这节的很多原理不仅在这一章适用,在合同法的内容也完全适用。

  一、法律行为

  (一)概念及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和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为:(多选)

  1、目的:达到一定的法律后果。

  2、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素。

  3、合法。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不同标准下的分类互为干扰出现在选择题中。注意区分

  1、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是按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来划分的。比较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赠与是最为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否则为不要式行为。具体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几类合同即为要式合同。

  4、主行为和从行为:按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分类的。如甲与乙之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由丙提供担保,签订借款合同的就是主合同,签订的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依赖主合同的存在,如果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存在,就不会有乙与丙之间的担保合同。

  5、除以上分类外,法律行为还可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等等。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的分类标准为该行为的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如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定金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类似的还有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的分类多项选择题)

  (三)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

  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成立方式也适用这些原理。

  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可以是公证的形式、见证的形式及登记、公告、审核批准的形式。例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比未经过公证的遗嘱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指视听资料和推定默视形式。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月租金1000元。合同到期时,双方未续签合同且未作任何表示。2007年1月份,乙向甲交付房租1000元,甲接受。这时法律就认为双方以默视的方式推定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以推定默视方式产生的合同,属于不定期合同。

  实质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或合同)是纯利的行为(或合同),行为有效。(单选题或判断题)

  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人自己无权主张该行为无效,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行为人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判断题)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的成立,不等于行为的生效。

  例如王某与甲签订赠与合同,规定如果王某生前甲尽了赡养义务,在王某死亡后将其财产赠送甲。这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当事人故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故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所附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事实,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将来发生的事实

  (2)不确定的事实

  (3)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事实

  (4)合法且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的事实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期限届至,行为生效。

  例如王某与甲签订房产出售合同,规定3个月后合同生效。

  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届至,行为失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判断标准:

  附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附的条件不是必然到来的事实。例如王某与儿子约定,在儿子考上大学后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礼物,这就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再如王某与果农签订水果收购合同,约定在水果成熟时由王某来收购,这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在各种无效民事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种:

  1、以合法形式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这是《民法通则》的规定。学习这一考点时,要与无效合同的知识点对比学习。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开始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标的物的原物必须存在。

  2、赔偿损失:如果标的物在第三人且第三人合法取得,只能采取赔偿损失方式处理。

  3、收归国家或集体或返还第三人:非法取得标的物的情况下采取这种处理方式。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注意选择题和判断题,有时候可能会非常容易混,还是需要用定义进行判断)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未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撤销后,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一样:即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必须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是否行使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志。

  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

  注意:可撤销行为未撤销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销后与无效行为相同,即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一年。起算点是行为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也是一年,但起算点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分为两类:即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分为三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考试中可以直接以这部分内容出选择题。

  二、代理(新增内容)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符合规定的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经济活动,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适用代理。比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考试题往往考查两个方面:代理的不同种类及不同种类的代理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根据代理的责任的承担者不同分为:有权代理,通常是有效的;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其效力有待被代理人追认,期限为一个月;以双重名义、双重身份进行代理,是代理权的滥用,是无效的。

  正常的代理要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双重名义或双重身份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经济活动。比较典型的就是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活动;或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了活动,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则成为有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构成有权代理,如果第三人不存在过错,则由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第三人存在过错,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条款看文字是比较绕的,结合下面这个例子进行掌握。

  例如:王某是某商场采购员,商场授权其采购一批单冷空调。而王某采购一批羽绒被,属于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而进行的代理行为,其效力有待于商场追认。经追认,发生法律效力,责任由商场承担;未经追认,责任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如果王某与羽绒被厂商商定,在交易成功后给王某回扣,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的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代理人王某与第三人(羽绒被厂)承担连带责任。

  假如王某是一建筑公司业务员,公司授权其为公司采购一批建筑材料,要求单价不超过三万元,但公司经理并没有明确采购何种建材,这属于委托代理授权不明。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包括哪些,可能在多选题中出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不同情况,可以考查判断题。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的情况下实施了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有效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使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称为表见代理。例如王某持甲厂的介绍信及盖章的合同与乙签了合同,在此情况下,乙方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而实际上王某的介绍信与盖章的合同并不是甲厂授权其持有的,善意第三人有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这就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应当有效,其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包括: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予、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且他人以该证明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违背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第三人无过失的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考生在做综合题时如何区分这几种代理行为呢?无权、越权或终止,效力待定的代理,是没有任何大前提的,效力要看有权人是否追认。而表见代理是有个大前提,第三人或相对人相信其有权而实际其无权、越权或代理权终止仍然进行代理行为。注意关键词对方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就属于表见代理,当然有效。否则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待追认。

  代理关系的终止:

  教材中分别给出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不同情形,这些内容在考试中可能互为干扰出题。终止的理由可以理解为:代理人不想继续代理、想继续代理但不能代理及被代理人撤销代理。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这一部分主要讲了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一、违反经济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责任不是单纯的责任形式。在我国,追究法律责任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所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对应的。实体法规定权利和义务,若违反了这些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内容,程序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追究相关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民法》对应《民事诉讼法》、《刑法》对应《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对应《行政诉讼法》,但《经济法》却没有对应的“经济诉讼法”,追究经济责任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所以经济责任不是单纯的责任形式。

  经济责任的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这些方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都有相关规定,所以通常把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涉及经济内容的部分称为经济责任。

  各种处罚类型有哪些相似和不同,要求考生能够区别:比如,赔偿损失、罚款、罚金,这三种处罚方式虽然都收到钱款,但三者性质却不一样。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再比如,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的处罚方式,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的处罚方式。对于拘留和拘役,拘留属于行政责任的处罚方式,拘役属于刑事责任的处罚方式。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同时执行,但是当事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时候,优先执行民事责任,然后执行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二、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包括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这三种途径区分每种的特点和区别,分别进行记忆。

  (一)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适用仲裁。可以出客观题,建议考生记忆不适用仲裁的情况:

  (1)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

  (2)劳动争议和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注意,虽然生活中的劳动争议在人事局的劳动争议仲裁科解决,但这并不是我们所讲的仲裁。这里所讲的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这里讲的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而人事局对劳动争议的仲裁依据的是《劳动法》,所以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至于行政争议,适用行政复议的办法。

  (3)与人身有关的财产纠纷,不适用仲裁。比如,婚姻纠纷导致的财产纠纷。类似的纠纷还有:抚养、收养、遗产继承等与人身有关的财产纠纷。

  2、仲裁的适用原则

  自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绳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员的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自愿原则体现了仲裁的优点,在仲裁中,双方可以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自愿接受和解而撤回仲裁请求。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仲裁协议。(判断题)

  一裁终局、两审终审可能在一个题目中出现,考生在答题时要注意大的前提是仲裁还是诉讼。(单选题)

  一裁终局原则意味着裁决做出以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裁决提起上诉。(主观题)例如:甲乙两个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采取仲裁的途径解决。现在甲与乙发生纠纷,甲向法院起诉乙。根据法律规定,甲起诉乙的作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相当于有达成的仲裁协议,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双方解除仲裁协议。如果甲向法院起诉乙,法院接受诉讼请求并且在开庭时乙没有提出异议,法院是可以继续审理这一案件的。因为乙在开庭时没有提出异议,甲在起诉时也没有声明双方有仲裁协议,这种情况下,法院视为双方放弃仲裁协议并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

  包括仲裁协议无效和仲裁协议的具体效力。多选题中比较容易出现以下几个内容: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限制诉权。

  (2)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变更、无效和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判断题)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多项选择题)

  4、仲裁程序(重点掌握)

  今年新增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有关内容。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一定公开进行,与诉讼的原则相反。诉讼则必须公开,但不一定开庭。

  (2)在仲裁当中仲裁员出现特殊情况,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这些情况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比如:仲裁员是某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仲裁员是某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仲裁员私自会见了当事人并接受了当事人代理人的礼品等情况,都有可能影响裁决的公正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员回避。(多项选择题)

  当事人的仲裁员回避申请,应该在首次仲裁开庭之前提出。若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请求。(判断题)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若要求回避的仲裁员是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仲裁员弃权而无法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由首席仲裁员作出意见。(单选题)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单选题)

  仲裁裁定一经作出,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断题)

  双方接受调解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产生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判断题)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裁决应该被依法撤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适用的范围

  建议记忆不适用行政复议的范围。

  在适用行政复议的范围中,注意第1项中的“吊销营业执照”、第6项中的“变更、废止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第7项中的“违法集资”及第10项中的“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费”。

  不适用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多项选择题)

  (1)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2、行政复议的程序

  ◎主要涉及的时间为:5日、15日和60日。

  ◎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新增内容)。

  按照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从知道具体的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以后,应该在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规定。

  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当事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或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选题)。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判断题)

  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判断题)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具体为:(难点、新增加)(单选题、判断题)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于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应该向派出机关申请复议。这里的派出机关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部门。对地主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于国务院的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

  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不同情况处理,注意教材中的第4类情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在行政复议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三)诉讼

  1、诉讼管辖

  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主要根据案件性质、影响大小确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单选题)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但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多个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各个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实践中由最先收案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可以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以被告住所地、以法律事实发生地等来确定管辖。(多选题)例如北京某厂家与上海某厂家签订一个合同,规定上海厂家向北京交货,北京厂家付款。现在上海厂家将货发到北京,北京厂家拒绝付款并以所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且数量不够为由将上海厂家告上法庭,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北京厂家必须去上海提起诉讼。但北京厂家向北京法院提出的诉讼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标的物即交易的货物在北京,可以以此确定诉讼管辖。

  适用特殊管辖的情况有:(多选题)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重点)各种题型都有可能涉及到,任何时候都不要出现错误。

  时效分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两类,二者起算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开始计算,而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或四年。保护时效期间为二十年。(单选题)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况有:(多选题)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损毁或丢失的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的情况有: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技术合同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例如:甲2003年3月1日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中,待甲7月1日提货时发现部分货物丢失,甲要求乙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 2003年3月1日到2003年9月1日

  B. 2003年3月1日到2004年4月1日

  C. 2003年7月1日到2004年7月1日

  D. 2003年3月1日到2005年3月1日

  答案为C选项,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上诉权归于消灭,但实体的权利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自愿发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判断题)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今年新增内容)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相同点:

  (1)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进行中

  (2)都出现法定事由

  (3)都是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还是结合例题进行记忆。

  中止是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暂时停止时效的计算。法定事由消失,时效继续计算。而中断则是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暂停)

  (1)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

  (2)其他障碍:指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如权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及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单选题)例如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时间为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那么最后6个月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注意法定事由出现的时间。如果8月1日至9月1日发生地震,诉讼时效期间可以暂时停止计算,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如果地震发生在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则不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不停止计算。如果地震发生在5月1日至8月31日,则时效期间顺延两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归零)。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掌握即可)

  (1)通过诉讼解决经济纠纷,适用两审终审原则。

  (2)审判解决经济纠纷一般是公开进行的,但不一定开庭。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3)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及裁定的,可以上诉。上诉期限为:判决15天,裁定10天。注意,仲裁作出的裁定是不能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单选题)

  二审法院对于不服一审而上诉的案件,其处理有不同情况:(单选题、判断题)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诉。因为发回重审的案件视同一审。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误的,可以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判断题)

  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内容: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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